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客會文字第0940001868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客會文字第0960011841號令修正第1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客會文字第1020014292號令修正第7點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客會文字第1070007518號令修正第7點條文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客語之服務品質,並落實客家文化傳承之任務,特訂定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客語能力之認證,由本會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會得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辦理之。
四、本會及受委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客語能力之認證方式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與高級,採筆試與口試評量,各等級之認證方式與標準,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訂,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七、各等級認證之合格條件,分列如下:
(一) 初級認證:
總分一百分。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各測驗類型達通過門檻分數者為合格。
(二)中級、中高級認證:
總分三百分。分數達一百五十分以上未滿二百一十五分者,取得中級認證合格,但任一測驗類型未達通過門檻分數者為不合格;分數達二百一十五分以上者,取得中高級認證合格,但任一測驗類型未達通過門檻分數或書寫測驗音標大題為零分者,取得中級認證合格。
(三)高級認證:
總分三百分。分數達二百四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測驗類型通過門檻分數,以各年度各等級認證簡章公告為準。
八、本認證得分區同時辦理,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九、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十、本客語認證僅證明客語能力,本會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義務。
十一、取得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資格,並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得免參加客語筆試、口試)合格者,將可取得國民中小學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合格證書;惟欲擔任上述工作者,須依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