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 起
為落實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依據民國八十年頒佈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其中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責成各縣市政府設置地方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供在地的服務。
鑒於各縣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長久在地方的耕耘,對當地中小企業經營活動均有深入的了解與掌握,緣此各縣市政府據以指定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成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台南市政府指定台南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核准成立字號81.9.15(八一)南市建工字第九二九八六號函),綜理其事。
服務項目
1.傳達政府政令及各項輔導措施,並提供相關資訊。
2.辦理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財務融通,資訊管理等座談、講 習、訓練或觀摩活動。
3.受理中小企業申請輔導案件,轉介適當的輔導體系予以輔導。
4.洽聘專家輪駐服務中心,提供指導與諮詢服務。
5.聯繫中小企業,調查經營動態及所需之服務。
6.辦理政府委辦之業務及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中小企業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