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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衛生局公告「臺南市餐飲場所之防疫措施」

一、公告修正本市餐飲場所之防疫措施,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生效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