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修正本市餐飲場所之防疫措施,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生效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
一、公告修正本市餐飲場所之防疫措施,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生效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