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第7點,業於111年7月27日以原民教字第1110036442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後規定
- 第三點 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 第四點 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 三千元。(二)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助學金分為上、下學期各核發一次。 - 第七點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 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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