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1月15日原民社字第1130002088號函。
國民年金6項年金給付之基本保障金額,自101年1月1日起定額調整;其後每4年參照「最近一年CPI」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CPI成長率調整之。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1月5日發布之資料,112年CPI較108年成長7.34%,爰自113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原住民給付,由新臺幣(下同)3,772元調整為4,049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5,065元調整為5,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