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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各區公所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113年10月24日第一點修正)

臺南市各區公所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105年1月8日府災減字第1041298648A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113年10月24日府災應字第1132182069號函修正第一點

一、為強化轄內各區公所執行災害防救事務,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並依災害防救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災防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辦理區公所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考核及演習事項。

(三)辦理區公所災害防救業務之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

(四)辦理本府相關機關交辦或列管與災害防救相關之業務。

三、災防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各區公所主任秘書兼任,承區長之命,綜理災防辦公室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課或民政及人文課長兼任,處理災防辦公室相關事務。其餘人員由各區公所相關課室派員兼任。

四、災防辦公室主任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推動區內相關災害防救業務、整合救災資源及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與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建立縱向連繫窗口,隨時交換訊息,並接受督導,以利維護市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