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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相關表單加註說明文字1案

修正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增訂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附他方同意書,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1節,將錄案研修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未修正前,有關請領國民身分證之同意書(委託書)如屬國外委託之情形,請戶政事務所參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有關證明文件或委託文件驗證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建議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項下相關表單加註「○○書若在國外做成者,應經我駐外管處驗證;若在大陸地區做成者,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暨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等文字1節,內政部105年6月14日內授中戶字第1051202475號函頒實務上常用之戶政業務委託書、同意書及約定書為示例質,立書人得依各該書類之意旨,自行書立之,其中「旅外國人申辦戶政業務委託書(範例)」係提供旅居國外者委託國內親友申辦戶政業務使用,該委託書列有實務上經常使用之委託事項,並列有其他欄位供民眾視實際需要填寫委託事項,且說明欄已載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有關國外作成文書驗證之規定,故旅居國外者可使用該委託書,同意(委託)另一方法定代理人辦理未滿14歲子女初領國民身分證。另旅外國人亦可參考使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文件證明項下之「授權書」。爰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旅居國外者可參考使用上揭「旅外國人申辦戶政業務委託書(範例)」及「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