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案例-公務人員違規備份資料洩漏秘密
公務人員違規備份資料洩漏秘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張員係某機關公務人員,經常利用值日之便,在該機關內使用單位個人電腦,整理職務上所持有之秘密文書,其間為求便利,曾違反「電腦作業人員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規定,擅自將未經核准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分別儲存於私人攜帶式硬碟機資料庫中。日後因該電腦硬碟磁軌損壞當機,致前揭機密資料存放於硬碟中,渠未依電腦維護規定清除記憶內容,交付廠商維修,廠商因維修需要又將資料存於其硬碟機中保存,經修復後,再將先前保存於其個人電腦中資料輸回使用,事後卻忘記將其保存於個人電腦內之文書檔案刪除,嗣因案需要檢調專案小組持搜索票搜索陳宅時,在其電腦中查獲機密資料,本案廠商因不知情被判無罪,張員之行為已分別構成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過失洩漏職務上持有之軍機」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員係一時疏失觸犯刑章,且洩漏之資料均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有外洩他人情形,且審酌張員犯罪後深表悔悟等情況,量處張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法緩刑二年。
本案顯示張員平日對資訊安全缺乏警覺性,使用電腦仍停留在單純事務工具之心態,復因方便行事誤觸刑章,殊值所有公務員警惕,切記不可洩漏職務上所知悉的機密,並要防範因電腦運用疏忽而洩漏職務上所保管的機密文件。
目前政府為強化國力並提高行政效率,積極推動電子化政策,電腦已是公務機關處理公務的主體設備,因工作或電腦週邊設備更新,需要外送專業公司維修,應注意流程管制監督系統,並嚴密安全防護措施,方能防制洩密事件發生。
(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案例-警官勾結徵信社洩漏秘密資料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案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警官勾結徵信社洩漏秘密資料案例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警官馮○○涉嫌多次利用職務機會,進入警政署電腦系統,查詢與其業務無關的多筆民眾刑案、車籍、入出境等資料,並洩漏給友人知悉,事後遭刑事局查獲移送偵辦。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馮○○。檢方並以馮員係連續犯,向法院請求加重其刑。
據了解,刑事局督察室日前接獲檢舉,指稱馮○○疑涉勾結徵信業者、律師,利用職務機會,擅自進入刑事局電腦系統,查詢民眾刑案及入出境資料,並洩漏與徵信社及律師。
經督察室全面調閱馮○○自86年至89年間在警政署終端工作站使用紀錄表、刑事局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及電腦檔案後發現,馮員確實調閱大批與其業務無關的秘密資料,並有外洩情事。
督察人員遂約談馮員進行調查,馮員坦承有將秘密資料洩漏給友人,於是依妨害秘密罪嫌將馮員函送台北地檢署調查。但檢方調查時,馮員卻否認有洩漏機密資料情事。馮員辯稱,89年3月間開始「春安工作」期間,有林姓、吳姓警界同仁希望他提供一些失竊機車等資料,他並無將秘密資料外洩與友人。不過檢方依據刑事局督察室的調查筆錄、資料,認定馮員確有洩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