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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廉政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例宣導

‧A於103起擔任某鄉公所課長,其配偶B係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103年間經進用為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
‧詎A於配偶103年短期進用人員之僱用契約期滿之際,經承辦人以B 主辦業務卓有績效為由簽辦續僱時,A以承辦單位課長身分核章,經呈機關首長同意續僱為短期進用人員;嗣B前開短期進用人員之僱用契約即將期滿時,承辦人又以B主辦業務卓有績效為由簽辦續僱,A更以承辦單位課長之身分,在簽陳上加註請准以續聘等擬辦意見並核章,呈機關首長同意後繼續僱用B為短期進用人員,使關係人B 獲取進用為該公所短期進用人員之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惟審酌A有不知法令之情事,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就A兩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各酌減至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併處罰鍰70萬元。


‧A自99年至100年間擔任某市政府單位主管,其弟媳B及妹夫C均於該機關服務,屬本法第3條之關係人。
‧B及C依「某市政府陞遷考核要點」規定,申請參加該機關100年職缺陞遷之考核及甄選,A明知B及C為其二親等親屬,除在該二員填具之參加陞遷考核申請書上,於現在單位課室主管欄位核章外,詎就該二員陞遷考核評分表之品德考核及工作技術項目予以評分,嗣以該機關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委員身分參與陞補案之甄審會議而未予自行迴避,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惟審酌A有不知法令之情事,依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酌減至法定罰鍰最低額三分之一,並就兩次違法行為併罰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