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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廉政宣導】廉政倫理事件例示說明

  • 為民服務之公務員,民眾贈送紅包或禮品可以收受嗎?

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原則不得收受,如有收受,違反廉政倫理規範。

倘收受財物與為民服務內容有對價關係,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機關辦理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廠商、民意代表提供摸彩品可否收受?

廠商贈送:不得收受,應予拒絕或退還,以杜絕外界質疑職務不公正。

民代贈送:尚無禁止必要,因其職責在監督本府各項施政作為,基於公務禮儀而致贈受監督者財物。

若該民代有特定案件與本機關洽辦中,或具有廠商之雙重身分者,則屬有利害關係,不得收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