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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行政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本規範第三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對於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101年9月7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而本作業要點所稱「請託關說」者,係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違反本作業要點,對於未登錄者、隱匿不報者及政務人員,課有應被嚴予懲處或移送監察院審查之責任;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故對於長官直接指示,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需為陳述,是公務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否則依法仍需負擔行政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