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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受贈財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
原則: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例外(2):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受贈財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5、12點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受贈財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受贈財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