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申 | 獎勵額度範圍 | 依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 嘉獎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 記功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 申誡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 記過一次至二次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 記一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 一、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二、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 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二、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