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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廉政宣導】請託關說要登錄、獎勵懲處有原則

請託關說要登錄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五點)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獎勵懲處有原則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第五點)
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事申 獎勵額度範圍 依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獎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申誡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一次至二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一、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二、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二、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