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宣導】臺南市生育獎勵金

112年1月1日起產婦生產個數

第1、2名新生兒20,000元

第3、4名新生兒30,000元

第5名以後新生兒每名50,000元

申請資格條件

  1. 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1.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18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詳情請洽歸仁戶政

歸仁辦公處 (06)2302756

關廟辦公處 (06)5952062

龍崎辦公處 (06)594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