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先予敘明。請受理案件時,適時提醒農、漁民(含非農會會員農保被保險人)辦理戶籍遷移,注意是否影響其申領老農津貼或請領農保保險給付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