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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農會、漁會會員因戶籍遷出農會、漁會組織區域,將喪失會員資格,影響其參加農民健康保險領取農保給付或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權益

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先予敘明。
請受理案件時,適時提醒農、漁民(含非農會會員農保被保險人)辦理戶籍遷移,注意是否影響其申領老農津貼或請領農保保險給付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