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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109 年 12 月 31 日三讀通過「 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父母未及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提供死亡者子女補救措施。

父母未及取得回復原住民身分即死亡,提供子女補救措施。

立法院於109 年 12 月 31 日三讀通過「 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父母未及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提供死亡者子女補救措施。
修正條文第8 條第 1 項:族人與非原住民通婚、或被非原住民收養,而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且在申請回復身分前過世,其子女將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修正條文第8 條第 2 項:因從非原民父或母姓、或無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而無原住民身分者,且在申請取得身分前過世,其子女在修法後 2 年內,申請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次修法針對部分案件設有2 年申請期限,呼籲具備原住民血統的族人朋友,務必把握時間向任一戶政機關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