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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3年重陽敬老金致贈相關規定,提醒長者年齡、戶籍限定事宜,以免影響長者請領權益。

(一)年齡: 
1、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民國4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長者。 
2、55歲以上至64歲法定、市定原住民:於民國58年10月11日前(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 
(二)戶籍:
1、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於113年6月30日前設籍並於113年9月11日前持續居住本 市未遷出仍健在者;市定原住民於113年6月30日前完 成「熟」註記。
2、100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 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並於113年9月11日前仍健在者。 
(三)於113年9月12日至113年10月11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四)符合上述規定者,即可致贈本年度重陽敬老金。
(五)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113年10月9日至113年11 月29日)完成領取者不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