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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籍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06年6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2230號令修正發布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3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82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令修正第一、五條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239570號令全文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3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七元,美金光票六十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五千五百元,日幣光票六千三百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元,美金光票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日幣光票五千五百元。 第三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元,美金光票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日幣光票五千五百元。 第四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