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政風廉政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

迴避類型

  1. 自行迴避: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6條)
  2. ‧申請迴避: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
  3. ‧命令迴避: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關說、請託之禁止

  1.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3條第1項)
  2. 所謂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