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罰鍰金額基準表
區分\項目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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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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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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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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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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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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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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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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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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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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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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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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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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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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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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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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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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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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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人員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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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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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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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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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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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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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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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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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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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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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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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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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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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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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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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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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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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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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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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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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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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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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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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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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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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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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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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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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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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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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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