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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罰鍰金額基準表
區分\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千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千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二千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三千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