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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生登記時,新生兒命名約定(廣告)

主旨:有關辦理出生登記時,新生兒命名約定 1案。
說明:
一、本案經法務部 106年 8月28日法律字第 10603510560號函復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且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復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故民法對姓氏之選擇設有強制規定。至於子女之命名部分,則非屬民法之規範範疇。
二、考量兒童權利公約第 7條第 1項前段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之權利,為保障兒童之最佳利益,當父母之一方已申請辦理出生登記,而無法約定新生兒之名字,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另一方仍不協助辦理時,得由申請辦理出生登記之父或母決定新生兒之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