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經濟事業等活動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規範之補助對象:
(一)已立案登記且團址設於臺南市之非營利性原住民族團體或宗教團體。
(二)臺南市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公私立學校)。
(三)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領有合格人員研習證書者。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族語學習及活動。
(二)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及研習。
(三)原住民族社會教育、終身教育研習及講座。
(四)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活動及講座。
(五)發展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活動及講座。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活動有關之事項。
四、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但申請案件內容係配合中央、本府年度重大活動或具時效性者,補助經費不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限制。
(二)同一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其他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22萬元。
六、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一) 申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計畫書、經費申請表一份,但公私立學校不需繳交立案證明。計畫書應載明要項詳見下方【申請應備文件】
(二) 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三) 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補助項目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如下:
1.活動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活動之前瞻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
3.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4.歷年相關計畫辦理情形。
(二)申請案受理後,本府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額度,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之。
(三)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並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年度已屆十一月者不得延長。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含當選人證明書)、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各一份。
(二)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
6.計畫實施地點。
7.計畫項目與內容。
8.預期效益。
9.經費概算表。
(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核銷應備文件】
原核定函影本
領據及存摺影本
收支清單(經費支出明細表)
成果報告(含問卷調查、統計結果、照片)
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無則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