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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保費10年內補繳期限即將屆期!!!

國民年金法第十七條規定,國保保費逾10年未補繳,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補繳且不計入保險年資。所謂10年補繳期即每月保費的繳款期限加10年,如超過該期限即不得再補繳。被保險人如有欠費超過10年不得補繳之情事,不僅影響年資的累計,而且老年年金給付不得用A式(至少3628元)發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亦無基本保障4872元的適用,影響被保險人權益甚鉅。
安平區公所提醒您,國民年金保險於97年10月開辦至今已8年, 10年補繳時間已近,有積欠較早期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儘早規劃補繳,若積欠金額較為龐大無法一次繳清,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或小額補單分次繳納,以紓緩繳費壓力,並確保給付權益。若有相關問題,可至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蘇婉琪 電話:295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