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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請於幼兒出生60天內辦理

為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1年1月1日起針對因自行照顧幼兒致未能就業者,提供「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如幼兒之父母至少一方未就業在家照顧2足歲以下幼兒、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保母托育費用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家庭即可向幼兒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安平區公所表示,本津貼採申請制,若幼兒於出生後60日內申請得追溯至出生月份發給,惟超過出生60日後申請則自申請月份發給本津貼。申請應備文件為幼兒戶口名簿、父母之身分證及印章(若無身分證則提供居留證或護照)、父母或幼兒之郵局存簿、其他相關文件如育嬰留職停薪證明等。若委託他人辦理者,代理人需另備身分證。若您符合請領資格請儘速提出申請,以保障您的權益。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王佩雯   電話:295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