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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舉辦中華民國105 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機關:內政部
三、協辦機關: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5 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推薦截止日期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 1)、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最近 3 年內如有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請勿推薦(各初審機關得請被推薦人員出具切結書)。
七、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2 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審查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1 名,但人口數超過100 萬者增1 名,每增加100 萬得再增1 名(見第10 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3.審查作業:
(1)初選機關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機關訂定之。
(2)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如附表2,訪查人員需簽章)。
(3)審查機關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通過理由(如附表3,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連同推薦書、訪查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於105年4月15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另請將上開推薦書、訪查表及二寸半身個人照、孝行事蹟照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電子信箱:moi9088@moi.gov.tw)。
(4)初審機關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所送之被推薦人員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均不退還。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中華文化總會、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05 年5月31 日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最多選出20 名為原則。
九、選拔流程:
十、表揚活動:
(一)時間:105 年7 月15 日(暫定)。
(二)地點:臺北市。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表揚方式:
1.透過傳播媒體廣為宣傳受獎人之孝行事蹟,樹立孝行典範。
2.結合民間團體力量,以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
3.表揚典禮以溫馨、隆重、歡樂為基調,並以莊重、幽默的方式來呈現現代孝道精神。
(五)獎勵: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 1 座及獎金新臺幣10 萬元。
十一、經費: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並依例函請相關協辦機關分攤部分經費。
十二、孝行楷模之推薦人由本部致贈感謝狀,並得應邀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
十三、受推薦參加複選而未獲獎者,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得予以獎勵。
另為鼓勵訪查人員用心發掘較細膩的孝行,在平凡的孝行中找到可讓大家學習的故事,對訪查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由複選委員會就訪查人員所撰實地訪查表內容票選詳述孝行獎候選人生活中特別發人深省或令人感動之故事者,依得票高低定出名次,至多選出5 名勝出者。
(二)由本部邀請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並贈紀念品予以獎勵。
十五、推薦書、訪查表格式如附件,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行政)下載,網址:http://www.moi.gov.tw/dca/03download_001.aspx?sn=09&page=0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