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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選擇「繼續參加健保」醫藥費核退注意事項

民眾出國期間選擇持續繳納健保費,可繼續享受健保的醫療權益,若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分娩,除回國就醫外,若必須在當地就醫時,只要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住院者為出院病歷摘要)」、「護照當次出入境紀錄影本」等資料,可向健保局申請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注意事項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住院者為出院病歷摘要),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需
檢附中文翻譯。
●於大陸住院超過5天者,需先在大陸當地公證,回台後至海基會驗證。
●核退醫療費用受款人非本人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另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2.本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申請,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定繼承人聲明書及死亡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申請或保險對象未入境,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持收據影本者,若加蓋印信確有困難,請出具聲明書及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出海作業船員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安平區公所提醒您!醫藥費用核退申請需於就診當日或出院日起6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起6個月內,備妥資料向投保轄區之健保署業務組提出申請。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朱秀玲  電話:2951915轉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