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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豪雨安遷救助及淹水救助之發放及申請

(一)安遷救助:
1.非地震造成: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安遷救助所稱『受災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3.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五口為限。
(二)住戶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三)其他注意事項:
本勘查報表應於災害發生時,由里幹事、相關單位(經建課、農業及建設課等)人員查報填具並檢附災害現場照片,必要時會同轄區警員辦理。
(四)前揭救助金發放受理期程,遭受災害者於本(108)年8月28日前提出申請,由區公所核定,符合救助標準者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撥發災害救助金。
(五)檢附本市淹水救助申請表(簡式)及勘查表、本市災害救助申請表及勘查表、委託書各1份(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