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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委任各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份業務公告

主旨:公告委任本府各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份業務,並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自公告生效日起委任本府各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份業務如下:
一、受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及審核。
二、申請防疫補償案件所需資料調閱及個案審查。
三、防疫補償費之發放及溢領款項追回。
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相關系統建檔及資料更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