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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31日第19次會議決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第58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

公告事項:

壹、應遵守事項

一、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留在家中(或地方政府指定範圍內),禁止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

(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或「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並配合提供手機號碼、回覆雙向簡訊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

(三)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間,應盡量與家人分開居住,其共同生活者須與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一起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佩戴醫用口罩與良好衛生習慣),並應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不可供食。

(四)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等症狀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醫療用口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方式盡速就醫,未經上述程序不得逕行外出就醫就診,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五)居家檢役者自機場反家應以親友接送、自行駕車為優先,或搭乘防役車隊、自行安排專用小客車為限,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六)居家檢疫者請於搭車時主動出示「防範嚴重特殊感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收執聯;並全程佩戴口罩。

(七)應盡量避免非必要之訪客拜訪,若有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對象之訪客進入家中時,禁止從示近距離(與非同住者未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或有15分中以上面對面接觸)或群聚型之活動,如從事業務、近距離派對、遊戲、賭博或其他相類類似之活動。

(八)上述一至六已於先前居家檢疫個案入境時,送達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中載明生效。

(九)違反上述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規定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規定,可裁處最高新台幣100萬罰緩。

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維持手部衛生,例如用肥皂或其他清潔用品勤洗手。

二、如於解除日後有出境或出國的需要,請攜帶「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以免移民署因註記系統時間誤差,延誤通關時間。

三、如需心理之諮詢服務,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1925安心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