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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平區公所電腦教室設備使用及維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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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平區公所電腦教室設備使用及維護要點
93.05.05制定
98.07.22修正
壹、為有效管理電腦教室及相關設備以充分發揮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貳、場地及相關設備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所各課室。
二、本區各機關、學校。
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
四、其他團體。
屬前項第一款使用優先順序相同者,以填畢申請表交管理單位登記者為優先;屬前項第二、三、四款者,需經管理單位主管核准。
對於已申請同意使用之場地及相關設備,如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重要用途者,管理單位得協調使用單位延期或另覓地點舉行。
參、場地及相關設備借用流程如下:
一、申請:使用單位至遲於使用前一日填具「場地/設備使用申請表」,並經使用單位主管核章。
二、借出:管理單位點交、出借場地及相關設備後,由使用單位自行安排人力負責相關設備使用前之測試。
三、歸還:使用單位應檢查確認已關閉冷氣、個人電腦及門窗,並當面點交借用鑰匙。
肆、個人電腦使用注意事項:
一、請勿任意增刪檔案與更改系統設定。
二、請勿使用非法軟體、電動玩具套裝軟體。
三、使用網際網路不得違反政府網際服務網管理規
四、請依正常程序開關機,如遇電腦故障請填寫「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區域網路維護記
錄單」並備註電腦代碼後洽管理單位處理,請勿任意拆卸電腦設備。
五、請勿攜帶任何食品或飲料進入。
伍、使用單位應依規定步驟開關相關設備電源;如因不正常開關機所致設備毀損,管理單位得究責要求使用單位修復或賠償。
陸、違反本要點第肆、伍點規定之借用單位,將作為未來借用准否之參考依據。
柒、本要點經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