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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後備軍人緩召申請

內文

後備軍人年度緩召申請作業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開始受理。凡符合條件者請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依兵役法第41條第4款、第5款,以及兵役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凡符合條件者都可申請。根據兵役法第41條第4款規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其資格必須有受撫養家屬,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且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另外其受撫養家屬必須符合下列情形者:
1.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者。
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申請時應備下列證件:
1. 本人私章、現戶全戶籍資料(須含本人及全部家屬)
2. 財稅證明資料
3.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根據兵役法第41條第5款,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年逾60歲或死亡申請緩召,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1.獨子或同父兄弟均已死亡。
2.父親已年逾60歲或死亡。
3.本人須年滿30歲
申請時應備下列證件:
本人私章、現戶全戶籍資料(須含本人及全部家屬)。
若依兵役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同父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其申請時間自4月1日至5月31日止。申請人應備下列證件:
1.本人私章、現戶全戶籍資料(須含本人及全部家屬)
2.同父兄弟姐妹應徵(召)在營證明
上述申請者如經核准,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但替代役備役人員與國民兵不列入緩召對象,故不得申請緩召。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陳美月   電話:295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