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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7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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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7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說明: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辦理。
二、有關公告事項第2項第3款中所稱不動產總額金額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增加幅度者,其土地漲幅計算方式,係依土地所屬地價區段之漲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