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人員:王小姐
二、聯絡電話:06-2951915分機1204、1205
三、傳真電話:06-2951906
四、地址: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316號
五、申請方式:得親自、郵寄或委託他人當面辦理方式,備齊所需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代為收件)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針對初次(臺南市)辦理尚有開放線上申請,如需線上申請請按:https://onestop.tainan.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1863
六、申請資格: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或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一人為限。
七、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符合行動不便者)。
3.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勿附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4.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汽車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
※惟自用小貨車、計程車須3證(身心障礙證明、汽車駕照、汽車行照)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若車主非身障者本人,須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現戶全戶)。
※汽車行照驗車期限請勿超過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
※若汽車駕駛執照及汽車行車執照之持有人有更名,請至臺南市監理站換發新證(06-2696678)。
5.身障者本人開車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家屬開車:申請者為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一人,如下:
(1)同址同戶,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現戶全戶)。
(2)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同上資料,另須檢附與身障者本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3)不同戶籍配偶或一親等親屬,同上資料,另須檢附與身障者本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7.身障者本人及代辦者印章(身心障礙者或代辦人無法簽名時須攜帶,郵寄辦理者請直接於申請表蓋章)。
8.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身分證影本及委託申請書並帶身心障礙者印章。
9.計程車需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10.非本國籍之親屬須提供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需有記事。
11.除初次申請者免附舊有停車證,換發、換車、遺失補發均須繳回舊有停車證,若無法提供舊有停車證者,則須附上補(換)發遺失切結書。
1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