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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第2期作「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休耕、轉(契)作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作業期間,訂定自106年6月16日至7月17日止,請農民依規定時間至本所經建課辦理,逾時不候

一、現行法令規定調整休耕給付條件,農地需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始得申報休耕措施。
二、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間:自106年6月16日起至106年7月17
日止。
三、檢附文件:農戶戶長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簽訂契作收購契約書(無契作者免)。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邱金殿   電話:295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