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法令規定調整休耕給付條件,農地需於申報休耕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1個期作復耕,始得申報休耕措施。 二、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間:自106年6月16日起至106年7月17 日止。 三、檢附文件:農戶戶長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簽訂契作收購契約書(無契作者免)。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邱金殿 電話:295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