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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有關民眾投訴「爆料公社」指陳安平區華平里活動中心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一案

有關電子媒體報導民眾參加安平區華平里活動中心社交舞班活動,因滑倒致左手手肘骨折而投訴「爆料公社」一案。安平區公所聲明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條,本所為轄內活動中心之管理機關,並依辦法第8條由里長負責活動中心管理及維護工作,另第12條「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二、案緣本所為活化里活動中心,按上開辦法受理洪姓老師申請開辦社交舞班,並有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及統一收據在案可稽,申請使用程序與規定尚無不合。次查洪姓老師向本所申請使用活動中心開辦社交舞班每次收費40元清潔費有營利行為之質疑,爰「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明訂活動中心以提供各機關等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為主,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意亦有教示在案。又「營利」行為係指謀求利潤之行為,按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有無營利應由國稅機關認定,且本所有善盡提示之能事,本申請使用案衡量其收支金額,似無法認定有營利行為。 
三、安平區公所對民眾於活動中心活動中受傷一節深表遺憾,經洽保險公司有關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理賠,需因活動中心設施或過失致第三人體傷,如堆積障礙物、地板積水致他人滑倒等,始有申請保險賠償之依據,惟經勘查意外發生場地,公共設施及地板並無欠缺及設置失當情事,自不符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理賠要件。復經106年6月27日傷者申請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本所亦按當事人提出申請國家賠償之意願,協助提供相關表單據以進行後續程序。除冀望當事人能早日康復外,後續如經國賠程序判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致人民身體受損害時,本所自當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