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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轉(契)作、休耕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自109年1月2日開始受理申報,請安平區農民依規定時間至安平區公所經建課辦理,逾時停止受理

一、申報期間:109年1月2日(星期四)至109年2月7日(星期五),一般上班日。可同時申報109年1、2期作。(第2期作補、變更申報預定109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屆時另公告通知)
二、申報地點:戶籍所在地公所。
三、攜帶文件:
(一)農民基本資料卡。
(二)戶長印章。
(三)申報契作者:有效期限內租約或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契作合約書、有機驗證證明、有機驗證證書等)。
四、申報資格:土地83年至92年間1或2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83年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有案之農田。
五、勘查期間:(請配合於田邊插牌以利勘查)
(一)第1期作:109.02.15~109.06.10。(109.02.15起初勘)
(二)第2期作:109.09.01~109.10.15。
六、申報休耕者(含翻耕、綠肥):
(一)申報翻耕者,須耕鬆土壤將雜草殘莖埋入,避免雜草叢生影響鄰田。
(二)申報綠肥者,其成活率應佔田區50%以上方為合格,否則以「翻耕」給付(2期作不可種植田菁)。期作結束後應翻埋,若發生蟲害影響鄰田,經告知而不配合翻埋者,本所得取消該期綠肥補助,並取消次年申報資格。
(三)改種植其他經濟作物,視為申報不符,不予補助,並取消次年同期申報資格。
七、申報地方特產、契作作物、自行復耕者:
(一)如食用玉米、蔥頭、甘藷、落花生、綠豆等各項經濟雜糧作物,及種植蔬菜者,必須①採行列作畦栽培、②成活率須達80%以上、③田間管理(不可雜草叢生)方為合格,否則不予補助。
(二)申報「契作」作物者,須於「申報期間內」備齊所需合約書,否則不予受理。
(三)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實施對象,但未符合基期年資格者,得辦理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邱金殿 電話:295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