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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振興及法規專區

◆112-05-31-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公告文

◆112-04-28-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公告文

◆112-04-27-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公告文

◆衛生福利部於本(112)年4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29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文

◆112-04-21-有關廢止「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實聯制措施指引」,並自即日生效

◆112-04-20-因應COVID-19防疫新制實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自112年4月30日起停止適用

◆有關「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修訂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問答集(民眾端院所端)

◆有關「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配戴口罩」,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公告廢止-公告

◆112年2月20日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交通部微解封各項防疫指引-0302

◆配合中央最新規定,如疫情穩定預計自本(112)年2月20日實施室內戴口罩放寬規定-放寬規劃放寬規定規定(附件)

「醫事人員及COVID-19染疫死亡者家屬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延長至112年7月31日止

◆112年01月01日施行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

◆112年01月01日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

110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155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自111年12月1日停止適用

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105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交通部修正之「國家風景區防疫管理措施」、「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防疫管理措施」、「臺鐵防疫管理措施」、「高鐵防疫管理措施」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防疫管理措施」等5項防疫管理措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衛生福利部公告「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南市政府委任各區公所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部份業務公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線上申辦

臺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集會活動防護措施及辦理原則

災民臨時收容安置業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工作指引

貼心小服務,重點一次看-安平區公所防疫紓困措施受理項目

衛生福利部業「振興券弱勢資格線上查詢」行動版網頁,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臺南市政府公告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109年1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集會活動防護措施及辦理原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規定

◆110年01月04日臺南市政府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集會活動防護措施及辦理原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規定

◆110年01月06日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2月28日止,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公告文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03月03日衛授疾字第1100029084A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本市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或參與大型活動應配戴口罩、執行實名(聯)制等防疫措施」公告文防疫措施對照表

◆衛生福利部110年03月0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155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03月0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公告文

110年擴大急難紓困6月7日開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