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1日以後戶籍遷出且健保退保者,111年12月31日前恢復戶籍者,得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健保。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代辦人身份證、印章
3.申請人戶口名簿或謄本(註記申請人遷入日期)
臨櫃辦理(8號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