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1日起因出境2年遭戶籍遷出,致喪失健保資格者,於111年12月31日前可申請「自退保日」起「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代辦人身份證、印章
3.申請人戶籍謄本(註記申請人被遷出日期)
臨櫃辦理(8號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