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6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904號函頒第11次修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實施計畫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五點第一項第3款:修正「以上各款補助合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每個月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第六點第一項:
1.因第六點第二項已明定本補助所需申請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定之,爰刪除附表相關文字。
2.修正「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申請說明第4點:
交通及療育兩項補助金額合計: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3.修正「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及收據憑證黏貼單」申請說明第6點:交通及療育兩項補助金額合計: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