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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113年1月1日實施)

類別社會救助
單位社會課
辦理時限(天)#
單位聯絡電話2951915#1203
應附文件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6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904號函頒第11次修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實施計畫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五點第一項第3款:修正「以上各款補助合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每個月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第六點第一項:
1.因第六點第二項已明定本補助所需申請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定之,爰刪除附表相關文字。

2.修正「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申請說明第4點:
交通及療育兩項補助金額合計: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3.修正「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及收據憑證黏貼單」申請說明第6點:交通及療育兩項補助金額合計: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注意事項

申請方式及期限:

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或經本局核可之療育單位以月為單位備齊相關文件送本局提出申請。
(一)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請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申請表。
2.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單。
3.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及正本收據黏貼單。
4.新式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口名簿影本。
5.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