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6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904號函頒第11次修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一)增訂非補助項目:增列「診察費」為非補助項目。(第4點第2項)
(二)修正補助費用標準:
1、一般療育費:考量每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對療育需求之差異,取消療育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675元之限制,以使補助款更能彈性運用,實質幫助到每個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其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但仍應於補助上限總額額度內申請)。(第5點第1項)
2、一般交通費:為鼓勵發展遲緩兒童及家長積極參與療育復健課程,取消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10次之限制,另交通費用不因社會福利身分而有支出不同,爰取消低收入戶交通費補助單次新臺幣500元之規定,故單次交通費補助金額一律為新臺幣200元。(第5點第2項)
三、申請方式及期限:
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經本局核可之療育單位以月為單位備齊相關文件,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檢具應附文件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補助對象:
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第一款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
五、補助費用標準:
1、一般療育費: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第5點第1項)
2、一般交通費:單次交通費補助金額一律為新臺幣200元,無次數限制。(第5點第2項)
但仍應於補助上限總額額度內申請(以上各款補助合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