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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菸害防制法 小心違法受罰

112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修法,包括全面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禁菸年齡從18歲調高至20歲、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35%增加至50%、禁止加味菸、加重罰則及擴大禁菸場所,納入大專校院、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以及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的酒吧與夜店等。

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入境不得攜帶加熱菸及電子菸,自用/代購都違法,違者處5萬元~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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