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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出境二年以上,應由本人委託他人或由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戶籍遷出國外者,即喪失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

依內政部105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22620號函說明三第一點略以:

  1.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 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分別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 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依上揭戶籍法規定,國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即應由適格申請人(當事人或戶長)於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此係適格申請人之義務。

 

【戶籍遷出國外者,即喪失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

  • 凡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都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如戶籍遷出國外者, 即喪失投保資格:
  1. 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戶籍遷出登記;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倘經戶政單位登記戶籍遷出國外者,依健保法規定即喪失參加健保資格,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並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2. 如當事人有眷屬依附投保,該眷屬亦於同日轉出;若其符合健保投保資格,請儘速改以其他適法身分辦理銜接投保,以維護健保就醫權益。
  • 若日後返國,須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重新依適法身分投保。未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
  1. 自退保日2年內恢復戶籍者,應自戶籍恢復之日起加保。
  2. 自退保日2年後始恢復戶籍者,應自戶籍恢復滿六個月之日起加保。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加保。
  • 恢復戶籍並合於投保條件者,請依下列順位的身分辦理投保︰
  1. 如果是公司、機構、行號的員工或負責人,應由工作單位辦理投保。
  2. 如果是工會、農會或漁會的會員,由所屬的工會、農會或漁會辦理投保。
  3. 如果沒有工作,但依法可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時,應到配偶或直系血親的投保單位,以眷屬身分辦理投保。(如果可依附成為眷屬的親屬有2人以上,應依附親等最近的親屬投保。)
  4. 如果沒有工作,也沒有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就到戶籍所在地的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

(請按優先順位投保:符合1的身分,就不能用2、3、4的身分投保;符合2的身 分,就不能選擇3、4;餘類推。)

※更多詳細規定可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hi.gov.tw/)查閱相關資訊,或下載「健保快易通」APP,利用「健保櫃檯」服務查詢個人投保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