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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新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有二,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車輛限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2)採限額免稅︰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1)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3,000c.c.的自用小客車,原本每年免稅額為15,210元,自104年1月1日起,不論新舊案件均採定額免稅,免稅額為11,230元,所以104年度起須繳納3,980元使用牌照稅,稅務局將於3月下旬寄發4月份開徵的差額繳款書,通知民眾繳納。
(2)如果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之親屬關係非屬2親等以內,如曾祖父母、曾孫子女、伯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姪子(女)與外甥(女)等,自104年1月1日起,將不符免稅規定,稅務局亦將自104年度起,取消身心障礙免稅資格並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屆時請民眾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