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刊登日期主題
113-10-08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
113-10-08自114年1月1日起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113-10-08修正工程人員待遇113年8月1日生效
113-10-08公職律師待遇1130301生效
113-10-08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
113-10-08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
110-09-0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準用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
110-08-30銓敘部令釋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時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110-07-05轉勞動部函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相關規定詳如附書函。
110-07-05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ㄧ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
109-07-06有關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有無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詳如附銓敘部令釋。
109-07-01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詳如附銓敘部令釋。
109-04-29為因應109年防汛期來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並置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
109-02-2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修正內容。
108-11-12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如無慰勞假資格或慰勞假資格未達2日者,則尚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之適用。
108-10-24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
108-10-09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108年10月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
108-10-08銓敘部函以,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108-08-26有關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之通報機制辦理方式。
108-07-22考試院民國108年7月15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8401號令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第2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4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