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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15自109年1月1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申請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按日支給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1日者,按時數比例支給。
108-02-01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
108-01-04公務人員依「交通部觀光局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住宿優惠措施補助要點」補助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請領休假補助,尚非不得同時適用。
107-12-28「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107-11-21 國防部增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有關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該條例修正施行後(107年6月23日以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107-10-26公務人員如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107-07-02「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7月修訂版)」。
107-06-05銓敘部函以,夫妻均為公務人員,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仍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107-05-25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及附表,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107-05-09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107年5月1日起生效。
107-04-26 修正「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發文日生效。
107-01-30行政院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原「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
106-07-07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基於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建議各機關(學校)得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案。
106-05-01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4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條文。
106-03-06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
106-03-02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
106-02-18各機關(學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因公未補休及未支領加班費者,得依說明項原則酌予行政獎勵。
106-02-13106年「國民旅遊卡」新制觀光旅遊相關資訊,業由交通部觀光局建置於「觀光資訊網」/「國民旅遊卡」新制專區(網址:http://taiwan.net.tw)。
106-01-25各機關公務人員如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特殊事由,得報經市府核准放寬其專案加班補休期限於1年內補休完畢。
105-12-21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