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成員死亡,使用火化場,免予收費;使用骨灰( 骸) 存放設施,並依管理機關指定位置、場所及其規定辦理者,免予收費。
二、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成員死亡,減收四成;依管理機關指定位置、場所及其規定辦理者,減收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