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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如無慰勞假資格或慰勞假資格未達2日者,則尚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之適用。